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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境木质包装标识企业对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及进出境货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检疫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动植物检疫处理指征 2. 卫生检疫处理指征 3.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 4. 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 5. 检疫处理工作记录基本内容 6. 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推荐格式) 7. 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内容 8. 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推荐格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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