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年度检疫处理单位监督检查,并针对各检疫处理单位分别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核准范围内经营情况,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检疫处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检疫处理设施设备配备,包括检疫处理场地、药剂器械库房/存放点、器械设备情况。
检疫处理业务单证和工作记录。
检疫处理药剂使用、质量保障和效果评价。
检疫处理安全管理,包括人员、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护用品配备等情况。
检疫处理单位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