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