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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和G类。 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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