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检疫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出入境检疫处理质量未达到检验检疫技术要求的;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并负有管理责任的;
聘用未取得《从业证》人员或者检疫处理人员超出《从业证》核准范围实施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
超出《核准证书》核准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
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安全事故档案或者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情节严重的;
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未办理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