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定期开展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等口岸适用性评价工作,确定适用于口岸使用的药品、器械名录。检疫处理单位实施口岸检疫处理工作时应选用目录内药品、器械,按照有关要求科学规范用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