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未取得《健康证明书》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伪造体检报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