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