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出入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