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