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

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