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