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供水的卫生情况;

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