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健康证明书》。申请办理《健康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健康证》申请书;

有效的身份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年。

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