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