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