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
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
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
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