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而未申报的;
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而未申报的;
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