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检验检疫机构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