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本办法规定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申报携带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