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疫放行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检疫放行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提供相关有效单证而暂时截留的携带物,出入境人员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予以检疫放行,出入境人员凭《留验/处理凭证》在暂时截留期限内领取。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