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