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