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