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