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