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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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