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