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