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