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基本要求:
每个试验项目均应当有一份最终试验报告,短期试验的最终试验报告可由标准化的报告附加该试验特有的报告组成;
试验项目中由试验分项负责人或试验人员完成编写的报告,应在报告中说明;
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在最终试验报告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数据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说明遵从本规范和试验计划的程度,以及偏离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试验报告修订应明确说明修改或补充的理由,并由试验项目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需对试验报告格式进行重排调整的,不得对报告内容进行修正、增加或增补;
根据委托方要求,试验单位可以出具最终试验报告副本,但应当与正本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