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试验实施要求:
每个试验项目应设定唯一性编号,通过编号可追溯被试物、样本、标本、试验结果等档案材料;
按照试验计划开展试验;
试验中生成的所有数据应当直接、及时、准确、字迹清楚地记录,并有记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更改任何原始数据应当按规定方式修改,注明更改理由,不得涂改、掩盖先前的记录,并由更改数据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直接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应当有输入人员的确认,计算机系统应能够显示全部数据修改、核查痕迹,不得覆盖原始数据,数据修改时应明确修改理由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