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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 试验单位应当有书面的质量保证计划,确保所承担的试验项目遵循本规范。 第十三条 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任命熟悉试验程序的人员作为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保证工作。质量保证人员直接对试验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人员不得参与所负责质量保证试验项目的具体试验。 第十五条 对于多场所试验项目,应当确保试验全过程和各场所遵从本规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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