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十四条 监测内容包括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和产品召回、生产使用过程中事故发生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第三十七条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或者变更相应…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