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监测内容包括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价:

发生多起农作物药害事故的;

靶标生物抗性大幅升高的;

农产品农药残留多次超标的;

出现多起对蜜蜂、鸟、鱼、蚕、虾、蟹等非靶标生物、天敌生物危害事件的;

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的;

对农药使用者或者接触人群、畜禽等产生健康危害的。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