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6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