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注销的; 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