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