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技术、安全等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制剂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按照原药(母药)和制剂生产条件一并审查,其生产范围以农药品种名称加剂型表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