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