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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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