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