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十二条 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