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