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收缴或者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在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