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三年内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者生产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