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三年内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者生产许可证)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