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3年内未能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获得的核准资格作废。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自发放之日起,原药产品有效期为2年(试产期),换发的原药产品有效期为5年,加工及复配产品有效期为3年,分装产品有效期为2年。批准文件逾期作废。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