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并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