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六条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