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