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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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